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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环境卫生评比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4-12-23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院校园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提升我院整体环境卫生管理水平,为广大师生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保障师生员工身心健康,从我院实际出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环境建设是学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校园环境卫生建设与管理,营造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校园环境,对于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和提升校园文化品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部门、二级学院应高度重视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本部门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三条 校园环境卫生治理坚持宣传教育与强化管理相结合,坚持师生参与与校园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相结合,坚持突击治理与经常维护相结合。通过各部门和全院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校园环境卫生状况,提高师生员工的生活质量;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环境保护意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文明素养。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四条 学院后勤服务集团校园管理中心是校园环境卫生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定期研究环境卫生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工作要点,指导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环境卫生工作,发动广大师生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大力开展科普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学院后勤服务集团校园管理中心,负责校园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必须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并报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备案。

第五条 学院校园管理中心负责学园主、次干道、教学区、实验区、办公区、

学生公寓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工作。

 

第六条 学院内经营单位(含超市、餐饮、电信、移动、联通、邮政储蓄等),由计划财务处负责卫生的监督管理职能,实行门前“三包”制度,负责清扫经营所产生的废弃物及垃圾等。

第三章 管理制度

第七条 实行环境卫生包干责任制。无论教学区、学生生活区、教工生活区,都必须根据环境卫生管理组织形式,划定各部门“门前三包”(环境卫生、绿化管理、秩序维护)责任区,责任到人。

第八条 坚持卫生检查制度。各部门要自觉做好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校园管理中心要经常不定期抽查各部门及各二级学院包干区的环境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在校园媒体上张榜公布。

第九条 坚持卫生评比制度。对各部门、各二级学院的环境卫生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评比,年终总评。对于成绩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工作较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经济处罚。

第四章 卫生标准

第十条 室外环境要求地上无明显尘土,刮风无扬尘,下雨无泥;无纸屑、果皮、烟头、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无枯枝败叶、杂草;墙面、树木无乱写、乱划、乱张贴,无商业性广告;自行车、机动车有序停放在规定地点。

第十一条 校园内无乱搭乱建现象;破旧、违章建筑物必须在限期内拆除,并清除建筑垃圾;主干道两旁和公共场所无乱堆乱放、乱牵乱挂现象。

第五章 卫生规范

第十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社会公德。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蒂、纸屑、瓜果皮核等废弃物;不乱倒垃圾,应自觉将垃圾、废弃物投入校园内定点设置的果皮箱内,并实行生活垃圾袋装化;不从楼上向地面抛洒废弃物和污水,不将门前垃圾扫入道路;建筑维修、房屋装修产生的渣土、垃圾和清掏的下水道污垢等及时清除,倾倒在指定场所。

 

第十三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爱护公共环境,主动抵制各种破坏环境卫生的不良行为。不在校园区内种菜园子、搭棚子;不饲养鸡、鸭、鹅、猪、羊、狗等家禽家畜;不在房前屋后及楼梯间堆放杂物;不在公共场所乱贴乱画,乱牵乱挂。

第十四条 全院师生员工应大力支持学院环境卫生建设,积极参加环境卫生活动。除自觉清扫卫生责任区,做好责任区的保洁工作外,还要积极参与学院利用春节、五一、国庆、元旦等节假日组织的卫生公益劳动,清除校园卫生死角。

第六章 卫生监管

后勤服务集团及校园管理中心在卫生检查中,发现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无故不履行责任区清扫、保洁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五条 校内建筑维修施工单位应文明施工,严禁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渣土等在校园内乱堆、乱倒。在施工现场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或建筑材料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500-2000元罚款;擅自将建筑垃圾、渣土倾倒在非指定场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每立方米500元的标准予以罚款。

第十六条 教学、实验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等特殊垃圾,应由产出单位严格按规定妥善处理,不得混入普通垃圾中或乱倒、乱扔。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500-2000元罚款。

第十七条 禁止在校园内焚烧垃圾、枯枝败叶、废弃物,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并视情节轻重,每次处以50-100元罚款。

第十八条 对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责令立即改正。

第十九条 在建(构)筑物设施及树木、电线杆上涂写、刻画的,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条 未经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擅自张贴悬挂宣传品、设置户外广告,或者宣传品及户外广告过时、破旧没有及时清除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500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内鸣喇叭,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并每次处以5-50元罚款;禁止在校园内使用高音喇叭或采取其它发出高噪声招揽学生,

 

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并每次处以50-500元罚款;禁止晚22点至晨6点在校园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作业并经批准的除外),违者责令立即改正,并每次处以300-3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学院后勤服务集团对罚款开设财务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用于校园环境建设与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章 卫生评比组织机构

成立校园环境卫生评比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林 宏

副组长:王胜利、成水庆

组 员:吴北平、王 波、张金兴、李 强、赵雄飞、董开军、陈渭春、任清涛

后勤服务集团校园管理中心

二O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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