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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中心防火安全制度
作者: 时间:2010-05-27 浏览次数:

为了认真贯彻消防法,预防火灾危害,保障学院教学的正常进行和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根据餐饮中心防火要求,特规定如下:

1、切实加强餐饮中心防火安全的领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责任制。

2、消防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消防宣传检查工作,努力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意识,熟悉本中心重点部位的防火特性,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培训、演练工作。

3、任何摊点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及时报警和积极参与灭火工作的义务。

4、饮食服务中心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餐厅管理员是本餐厅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员要做到任务明确、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5、严禁在易燃、易爆及危险品重点部位吸烟和动用明火。

6、严禁占用防火间距,任何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疏散楼梯、阻碍消防车通行。

7、严禁埋压、圈占或损毁消防设施。将消防器材、设备挪做它用。

8、严禁在燃气管道周围堆放易燃易爆危险品。不得擅自拆除、改造燃气管道和其它设施。未经管理员及保卫处同意,严禁随意开挖,动用明火。

9、不可过载使用大功率设备,发现线路老化,电压过高,电路过热等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设备,汇报检查维修。

10、对重视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摊位和个人,学院给予表彰。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整改不力的给予批评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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