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中心各管理人员及全体员工切实重视饮食安全和稳定工作。中心内部的饮食安全稳定实行逐级负责制。中心的饮食安全和稳定工作,中心主任是总负责人;分管管理人员负重要责任;分管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监督人员负直接责任;各灶负责人(灶主)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条 各灶负责人必须协助管理人员和管理食品卫生安全监督人员做好安全工作。
第三条 各食堂应将内部安全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计划,与工作同布置,同考核,同奖励。
第四条 每天相关管理人员与各灶负责人必须上班早来下班晚走,以检查物品存放,门窗关闭,火源、电源、气源等安全情况。
第五条 各食堂微机室不得留现金,做好安全防患工作。
第六条 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不准找人代班,下班前要检查门窗、水、电、天然气等是否关好,值班室不准外人留宿,下班后任何人未经许可一律不准进入食堂,不准从食堂往外拿东西。
第七条 非食堂人员未经同意,不准进入操作间、库房。发现无关人员进入食堂,工作人员有责任令其离开。
第八条 依靠全体炊管人员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做好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第九条 库房、食堂操作间不准存放有毒、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私人物品一律不准放入库房内。
第十条 库房、办公室、保险柜的钥匙只能由使用人员、责任人保管,不准转交他人代管,不准丢失,如有丢失,必须立即换锁。
第十一条 食堂管理人员要教育员工安全生产,并有具体措施。各食堂不得让员工随意拆卸设备,不准自行接线安装电器,确保人身、生产双安全。
第十二条 食堂开油锅、电炸锅时不能离人,电炸锅用完及时断电。下班前,气炉要关好,将锅清理干净,放半锅清水。
第十三条 灭火器、消防器材,要放在醒目处,所有员工必须懂得灭火知识,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四条 在餐厅举办活动时,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活动结束要锁门、关窗,并在各处巡查一遍。
第十五条 对安全工作做得好的食堂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对安全工作做的差的食堂和个人视情况给予批评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追究其刑事责任。